近年来,汽车租赁合同无效纠纷案有上升的势头,广州旅游租车公司为了提高租客对汽车租赁相关的法律意识,避免遭受利益的损失,于是分享了以下相关知识:
首先要明确下无效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达成合意,合同可能已经成立,但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,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,因此自其成立之时起,就不会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。虽然合同的无效应由专门的机会即人民法院、仲裁机关确认,但无效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无效的确认而表明其本为有效。
倘若双方订立的汽车租赁合同存在以下情形: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第三人利益。当事人双方串通一气,有损害国家、集体利益的故意。汽车租赁公司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,很可能短期内会报废,而为了获得自己的非法利益而牺牲消费者利益,签订了所谓汽车租赁协议。
另外,对于当事人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,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、第三人。此外,对汽车租赁公司的行为要依法处理,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话,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。以上资料由广州包车公司整理发布,如有不对,恳请指正。 |